摘要

"三权分置"改革的关键在于对土地经营权的定性,只有明确界定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才能明晰土地经营权的权能边界,进而确定"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间的权属划分。这对于实现"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所有权"政策目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学界对土地经营权的定性主要有"物权论"和"债权论"两种主流观点,不同的定性将产生迥然不同的法律后果。笔者赞成"物权论"观点,并从物权性的经营权符合政策目标的要求,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助于"三权分置"改革价值目标实现的三维角度出发,对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进行较为详细地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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