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试图从价值内涵的角度来分析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个人信息是与特定主体相联系,能将其从群体中加以区分并识别出来的信息,各国分别通过不同的法律机制对其进行规制。个人信息反映的是主体的人格特征,在价值维度中,其不仅具有精神性人格利益内涵,又同时具有财产利益内涵,但人格权属性是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财产利益属性是个人信息之人格要素这一伦理价值随商业化利用的外化,因此,应将个人信息于民法框架内确定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并通过个人信息单行立法,实现个人信息权利主体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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