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法并未明文规定法院享有规范审查权,这种权力隐含在审判权之中,是审判权的一种衍化形式。因此,审判权自身固有的局限、现行法对审判权作出的限定,以及审判权运作的环境等,皆能限制、影响规范审查权的运作。不过,在我国法律体系之内,通过提升规范审查案的管辖级别,改进当事人申请规范审查方式,扩展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健全法院的规范审查权限,以及建立审查公告制度等等,这种隐含的权力仍然能在很大程度上被合法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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