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有的契约债权人保护制度对债权人保护存在被动、间接、滞后等特点。债权人倘若能参与公司治理,便能克服上述缺点。契约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制度构建应遵循平等原则和适度原则。契约债权人大会是契约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之一。对于契约债权人大会的职权,主要有选举契约债权人监事、董事及对影响契约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