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税权配置不合理、缺乏有效的主体税种、国地税交叉管理等问题影响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长期稳定。本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构建的原则,我国地方税体系在税权配置方面应实行立法权、税收停征权归中央,一定的调整权和解释权赋予地方模式;在税收收入划分模式上,近期以共享税为主,逐步培养地方税主体税种;远期以成熟的地方税主体税种为主,共享税为辅,形成大共享税分成与地方税收入占比大体相当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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