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罪行极其严重"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过多。死刑适用标准的提高有利于更好的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发挥刑罚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功能。应借鉴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将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性质和人身危险性均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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