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法院借用普通法上的判决意见规则,在"庄丰源案"以及"外佣居港权案"中确立了一项限定人大释法之效力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制度。判决意见规则有着深厚的普通法理论基础,且作为香港原有法律传统的一部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承认和保留;同时,判决意见规则也在司法实践中凸显了作为立法解释的人大释法制度的固有困境。香港法院借用普通法上的判决意见规则处理人大释法并没有减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而是揭示了进一步完善人大释法制度的路径,即个案分析和有限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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