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大类。在承袭《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民法总则》重构法人制度的体系安排和增加"非法人组织"的主体类型,回应了改革开放30年来的社会发展及其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民法总则》与现行相关法规的衔接。本文通过对组织类民事主体制度的体系设计和具体规则的释评,指出其中存在的理论创新与重大争议,以期对《民法总则》的正确理解和未来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