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中关于"第三者"的界定不甚明确,应该统一起来。要确立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和性质的不同,应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该把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超出自身责任比例的赔偿部分纳入商业三责险的保障范围。

  • 出版日期2015
  • 单位郑州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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