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采用"机构标准"划分仲裁裁决国籍,与《纽约公约》的"地域标准"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国际仲裁机构在内地作出的裁决面临承认与执行的困境。《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是对"地域标准"的补充。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宜采取更为开放的态度,不以互惠保留限制非内国裁决适用公约。国际上认定仲裁裁决国籍的主流标准是"地域标准",实践中,我国自2009年呈现出向"地域标准"转变的趋势。随着"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推进,国际仲裁机构在内地作出的裁决将越来越多。短期而言,内地法院宜将此类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适用《纽约公约》;长期来看,我国立法应采用"地域标准",将带有涉外因素的该类裁决认定为我国的涉外仲裁裁决,依我国法律进行审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