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认证主体的不同,可将产品碳标识认证分为政府部门主导和民间机构主导两大类。前者属于GATT的调整范围,但并不当然地违背GATT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如果WTO成员方能在实施手段和方法上多加注意,那么是可以避免与GATT义务产生冲突的。后者虽然属于私人行为,但并非绝对游离在GATT体制之外。如果从事产品碳标识认证的民间机构实际上是听命于政府,且对政府有较强的依赖性,那么该民间机构所从事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就应当被认定为政府行为,从而受制于GATT。

  • 出版日期2010
  •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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