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普通法方法中为了回答法律问题,要使用到多种推理依据,其中最重要的两种依据是形式性依据和实质性依据。形式性依据是具有权威形式的推理依据,典型代表为制定法和案例,还包括学者的论述、评论、法律汇编、重述等内容。其中有法律拘束力的制定法和案例是最有力的形式性依据。实质性依据不具有权威形式,而是凭借其内容的内在逻辑而获得说服力的推理依据,主要包括道德依据和政策目标依据两大类。普通法法官推理中,形式性依据的重要性是首位的,实质性依据起到辅助的作用,只有存在法律不周全的情况下,实质性依据才能成为首要推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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