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校教师聘任"非升即走"制度是美国劳资博弈的结果。非终身教职聘任的法理依据是所在国高校法律地位理论及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理论。"非升即走"制度移植到我国面临合法性障碍。应根据能否由市场调配资源,将公立高校定位为公法社团和公营造物类法人,将教师与高校的法律关系区分为劳动关系和勤务关系,立法规范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平衡校方与教师方权利与义务,完善立法和健全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