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按撤诉处理是规制提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不负担出席庭审并进行言词辩论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有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存在侵犯当事人诉讼处分权行使的可能性以及缺少对双方当事人均缺席庭审的规制。本文认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按撤诉处理制度应当立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增加"经被告同意后"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同意的,可以缺席判决。增加一款内容作为《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第二款,规定原告有权对按撤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复议一次。在《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条中增加一项内容,规定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缺席庭审时裁定中止审理。另外,在双方当事人均缺席庭审的情形下,判决条件成熟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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