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上述调整的期限为三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 出版日期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