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机关所掌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相关的信息,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之外,都应 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应以是否方便公众知晓为首选条件。为使政府信息更加透明化,应当建 立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行政督促三位一体的机制来监督政府信息公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