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假释模式具有两大优点可资借鉴:假释的标准细化详尽且具有可操作性,假释决定机构的职责规范且专业性强。应结合现阶段国情,矫正我国现行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如假释的评判标准缺乏科学性、现行减刑办法影响了假释的适用、假释决定机构的功能缺失。改进我国的假释制度,可以考虑增设假释前的调查、增设假释听证会、充实假释监督考察的内容、促进执行机构的建设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将假释风险置于可控制的范围。

  • 出版日期2010
  •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