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前,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主导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人民法院以《民法通则》和以该通则为基础而制定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之间,对医疗损害责任的不同规定发生冲突使得有些医疗损害纠纷的处理困难重重。而后,《侵权责任法》虽用专章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了创新性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如何解决《侵权责任法》与《条例》等的新矛盾仍值得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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