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的文本挖掘技术具有极强的应用价值与极高的商业价值,但其开发与应用面临着难以克服的版权困境,因而催生出三种不同模式的化解措施。《谷歌和解协议》中的"选择退出"模式意图通过授权机制的变革降低交易成本,英国立法所采用的"有条件例外"模式体现了增进公共福利的政策取向,而美国判例所确立的"无条件例外"模式则契合了大数据产业发展战略的需要。基于大数据发展战略的需要,我国《著作权法》修订时应综合运用版权客体排除规则与合理使用规则构建我国文本挖掘的版权例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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