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权不能简单地定位为人格权或财产权,而是一个综合性权利,其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同等重要。从财产权角度,它是共-私混合的半公地财产。由于人的投机行为,个人信息治理不仅会出现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更突出地表现为半公地悲剧。界定权利边界和监督规范执行是避免半公地悲剧的两条基本路径,英国中世纪"开放地"制度中"分散"设置就是界定权利边界的一种方式。个人信息半公地财产的治理必须由政府界定个人信息私人边界和监督个人信息使用规范的执行。以政府监管为主导是中国个人信息治理的基本路径,同时重视个人私权保护和社群自治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