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的是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儿童乞讨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犯罪对象、行为手段和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竞合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对这些问题进行学术探讨,对于我国更好地在打击此类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