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主体在干预行政信息搜集任务中可以占有一席之地,其活动界限应由具体行政内容决定,并且应该采用功能民营化建构之路。与给付行政中的信息搜集相比,干预行政中的信息搜集活动在信息内容、信息提供者裁量空间、准据法等方面有特点,并反映了社会与国家二元关系的新变迁。主动与否可以作为划分主体行为模式的基本方法,其中主动参与信息搜集基本等同于内心决断行为与利益诱导与轻微外力驱使,非主动参与信息搜集基本等同于履责行为,且行政主体应该补偿因信息提供活动而生的合理成本。构造公私协力的信息流动模式不仅有利于行政目标的达成,也是一种具备法经济主义特点的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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