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体育法的价值与《体育法》的价值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体育法的价值统摄体育领域内所有法律规范,对这些法律规范都具有指导作用,《体育法》的核心价值应与体育法的核心价值一致。通过分析认为,不论是狭义的《体育法》还是广义的体育法都应该以公平作为其核心价值。目前我国《体育法》以秩序作为核心价值不能反映体育这一社会文化现象的本质特征。《体育法》将秩序视为核心价值,必然使其成为一部管理型法律,造成权利义务条款的不对称,义务条款的数量远远多于权利条款。《体育法》公平价值某种程度的缺失,造成了竞技体育、社会体育和学校体育等条款的比例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