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赋予农民公民权利,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是和谐社会建设基础性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公民权利获得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但呈现出多重"差序格局",既存在不同类型权利的发展有先有后的"序列",也存在不同区域的农民、不同阶层的农民权利实现方面的"差别"。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应采取措施超越这种"差序格局",推进不同类别公民权利的均衡发展,合理控制权利发展的区域差异,并兼顾农村精英与普通农民的权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