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经过谢某于2016年4月入职上海某品牌贸易公司。2017年1月10日、2018年1月10日,公司分别向谢某发出两份年休假征询单,谢某在该两份征询单上以勾选的方式表示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并在表单上签字确认。2018年7月31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2018年10月16日,谢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度15天和2018年度8天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6919.54元,谢某宣称在年休假征询单上签字是被迫的。仲裁委对谢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谢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 出版日期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