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税法的长期缺位使我国经济发展的负外部性影响日渐凸显,相比较国际社会因生态税法普遍获得的多重红利效应,我国生态税法的出台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基于生态税的绿色环保效应,立法者需要设计生态税的立法原则,如生态关联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以及生态补偿原则和税收收入的专款专用原则,以实现生态税法的可持续预期目标。同时,在我国税收实体法完善、税收征收管理较高的条件下应该选择独立型生态税法模式。另外我国生态税法在立法要素设计方面需要进一步斟酌。可见生态税法在我国的尘埃落定是一个渐进的理性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