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有关虚假诉讼的规定。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实际并不存在的民事纠纷提起的虚假诉讼,法院的裁判并不统一:有的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有的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大陆法系语境下,当事人为骗取法院裁判的诉讼会因诉不合法(无诉的利益)而作出驳回诉的诉讼判决。民诉法第112条规定的"驳回请求"的裁判方式,强调对虚假诉讼的规制,其价值选择在于对法秩序的维护,但与第119条规定的协调一致会存在问题。比较理想的做法是引进大陆法系的诉讼判决制度,区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对于法院已经受理的虚假诉讼根据我国民诉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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