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财产权保护中,动用刑法需要以存在实质上的财产损害为前提,其中的侵害对象需要具有经济价值(也包括主观上的情感价值);而不管是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在有无财产损害问题上都要采取整体财产说来判断。单纯为了维持财产秩序不足以动用刑法。而刑法介入财产权的保护与否也无需完全依赖于民法的判断,因为民法和刑法的评价存在不同。同时,平等保护原则对于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刑法介入财产权的保护既要慎重又要积极,不能借口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和补充性而矮化刑法在财产权保护中的定位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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