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协同学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以及近年来党和国家的相关会议文件,为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服务提供了确凿的理论依据和政策依据。当前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单一、效率低下、总量不足、结构失衡等问题的存在,以及农村社区社会组织的组织本性与独特优势,决定了其参与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实证研究已证明,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提供社区公共服务有助于增进社区农民福祉、实现社区和谐稳定、加速基层政府转型和优化社区社会组织自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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