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水利兼衔制度在云南的实践,开始于雍正十年(1727),在乾隆年间发展到高潮。通过让道员以及同知、通判等佐贰官员兼署水利职衔,并不断结合地方实际进行改革,清政府在云南建成了较为完整的水利管理官僚体系。水长制度作为水利兼衔制度在乡村社会的延伸和补充,为云南基层水利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有效促进了乡村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水利兼衔制度的实施提高了云南官员对地方水利发展的参与度,推动了云南水利事业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在客观上促进了清代云南人口增长,对稳固清朝在云南的统治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