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配置的全球化,商品交易越来越多成为投资套利的投资产品,呈现金融化的趋势。当某种商品成为投资产品时,投机套利驱动的市场操纵和欺诈就不可避免。为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美国将所有可能用于投机套利的商品交易都定义为期货交易,强制其进入受到严格监管的交易所进行交易。随着越来越多商品交易金融化,美国通过不断扩大期货交易法的调整范畴、专门立法或联邦与州协同监管构建了一个完备反欺诈和市场操纵的法律体系。对美国早期联邦和州对农产品市场操纵的法律规则、美国联邦对能源市场的市场操纵法律规制、州对场外商品交易市场操纵的法律和多得—弗兰克法对商品"重大价格发现合约"的规制进行了介绍与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美国对关系国计民生商品过度投机的法律规制核心是:对所有商品交易中市场操纵和欺诈采取统一的规制标准。将期货交易从普通商品交易中区分出来,并通过专门的期货立法进行调整和规制本质上是反欺诈和市场操纵,反过度投机。

  • 出版日期2016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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