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发展权概念引自国外,在我国其法律性质尚存较大争议,有公权力说、经济权力说和私权力说。民法学界普遍将其定性为私权利,且应当区别于地上权,属于狭义空间权。农村宅基地发展权基于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应当确立为独立的土地发展权,该理论有利于解决征地补偿中农民集体和农民利益的分配问题,还可为城乡统筹发展提供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