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转卖行为该如何定性,一直以来是刑法中较为疑难的问题之一,其根本原因在于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盗窃行为,二是转卖行为。我国通说立足于司法解释的立场,对行为人以盗窃罪论处,该种处理结论是基于对认定犯罪的逻辑起点存在误解、对司法解释生搬硬套以及对盗窃罪与诈骗罪作形式主义的区分而发生的误区。其实,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转卖行为侵害了票据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在行为形式上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在具体构成要件上符合票据诈骗罪的行为类型,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论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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