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多边机制式微,文化贸易规则谈判场所转向区域或双边层面。双边文化贸易规则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负面清单"模式;二是以欧盟为代表的"文化例外"模式。虽然有模式之分,但在实践中,美国和欧盟在自由贸易协定的文化贸易规则制定上体现出融合趋势,以求平衡贸易自由和文化保护的双重价值。作为全球文化市场的追赶者,我国应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引入文化贸易规则谈判,坚持在《文化多样性公约》下推动文化合作进程,并充分利用财政型贸易措施,以此实现并保障我国"文化大繁荣"之目标。

  • 出版日期2015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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