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酉水河保护条例》是区域立法合作的成功探索,也是民族区域立法合作的第一次有益尝试,合作双方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以绿色引领共治,以共治保障共享,坚持"求大同、存小异",在跨行政区域生态协调保护机制这个核心问题上达成共识,为区域立法合作提供了经验。其合作方式是立法联席会议,不存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依据冲突问题;在性质上属于协作立法、同步立法以及松散型的联合立法;立法合作内容是地方性法规。从区域立法合作的规范属性出发完善合作机制,必须先解决《宪法》和其他组织法上的依据、合作立法规范的效力位阶、审查监督程序等问题。从区域立法合作的契约属性出发,合作过程中既要充分体现合意,同时还需建立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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