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类似之处,检察起诉裁量权得以扩张,这在辩诉交易实践中产生了"报复性起诉",并针对这种违反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恶意起诉发展出了"报复性起诉抗辩"。"认罪认罚"制度客观上存在着报复性起诉的土壤,检察机关全程主导、控辩双方地位和信息不平等,存在报复拒绝认罪的被告人的危险。目前尚不存在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条件,但可以从启动"协商"的时间以及限制起诉裁量出发,从程序上予以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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