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发展农地股份合作社的过程中,政府始终将建立合作社与农民的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作为重要课题,"固定收益+浮动分红"式的分成契约成为合作社的核心制度安排。然而,实践中,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分成契约被固定租金契约广泛替代,引发对农地股份合作社制度有效性的争论。本文从两个层面讨论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租金契约安排:一是在土地出租人与承租人作为自然人的层面上,基于张五常和巴泽尔的交易成本分析框架,认为在当今中国农业生产约束条件下,由于政府投资土地改良、货币地租普及、技术进步和农业保险的发展以及有效控制契约中的相关属性,使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固定契约成为优于分成契约的制度安排;二是在完善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层面上,考虑大量兼业小农参股合作社以及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政策,认为由于集体行动的逻辑、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完整以及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权缺乏竞争市场,完善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可能性很小。农地股份合作社应当放弃不切实际的功能定位,优先选择固定租金契约,并把服务内容限定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租地契约执行、管护农地资源等方面。

  • 出版日期2019
  •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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