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科技的领先,大学贡献甚多,且与其二战后建立起的科技创新制度有着直接关联。"威斯康星理念"的推行,改变了美国大学旧有的科研格局,而《拜杜法案》为代表的鼓励创新的法律制度,加快了大学科研成果产品化的步伐。美国的大学科技创新制度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追求法典化,而是由联邦和州各级各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构成,并重视以各种专门化法案推动大学科技创新。总结美国经验,可依此为我国大学科技创新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