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阴宅"是连接死人与活人关系的特殊建筑物,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范畴,是农村一种特殊的宅基地。它是农民日常宗教生活的重要场所,是维系乡村"文化网络"的重要手段,是维持村庄社会团结的重要载体,更是农民当下一种重要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河南"平坟运动"是在国家土地政策和地方政府"三位一体"的发展模式双重约束下发生的一种"运作土地"行为,它误判了"阴宅"的社会性质,无视其重要社会功能,是一种严重损害农民土地权利的行为。为防止这种行为的再次发生,有关的法律制度需要尽快加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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