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国际投资法的角度看,国际最低待遇标准已经从一个抽象的、引发南北争议的歧视性概念发展为可以对其含义和范畴作出理性化限定的概念。国际最低待遇标准有助于减缓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庭扩张解释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给东道国带来的诉累及心理恐慌,同时又不会将投资者待遇标准降至暴行、恶意、故意漠视的底线。作为具备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双重大国身份的我国,可以在未来的投资条约实践中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审慎而积极地引入国际最低待遇标准条款,以服务于继续保持开放的投资政策和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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