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劳动者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力使用价值即劳动的支配者是联合的个人即社会,劳动力不再是商品。本文着重从劳动力商品理论入手,考察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个人所有制形式演变,进一步分析得出,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人所有制,即"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是指对劳动者自身劳动力的占有,而不包括对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的占有。这一结论对深化我国经济领域的改革,促进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