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金融创新不断发展和金融自由化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呼声日益高涨。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金融立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由投资者保护扩展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并将其作为金融法制改革和金融监管的基本思路。我国应紧跟当前国际立法的潮流和趋势,将一般投资者作为金融消费者加以保护,在实现横向统合规制的同时,构建双重叠加保护体系,对不同层次的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提供多层次的灵活保护体系。具体说来,应从金融商品(服务)、保护机构、纠纷解决机制三个方面构建动态立体、有机统一的以金融消费者为核心的金融服务统合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