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登记、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规章均通过"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方式,将不得限制或剥夺权利、不得增设或增加义务确立为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范围,那么,这种方式能否周延地框定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范围,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权设定权利义务,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同时,合法性审查的单一审查标准、"简化制定程序"以及立、改、废"程序同一"原则未得到普及等,也易导致设定权失控和权利义务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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