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也在新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这一制度是一种在所有权与交易安全之间的一种衡量与选择,有条件的牺牲了所有权而保护了交易安全。而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中,有关占有改定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本文即是对该问题加以讨论,从而得出占有改定这种交付方式相较于其他的交付方式而言既未使原所有权人受到更大的损失,也同样并不能说明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及信赖有任何的瑕疵足以造成其应该与其他交付方式下的善意取得区别对待。所以,应该认同即使采用占有改定的方法进行动产的交付,仍发生善意取得。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