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地产税的开征仍需面临立法目的的选择、征税对象可税性的论证以及量能课税原则的约束。完善地方税制体系是名义上最为正当的立法目的,但难以指望房地产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调控房地产市场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目的,不能以此作为立法的正当性基础。可税性的论证则需要针对城镇房屋、农村住房、小产权房进行区别考量,以确立合理的征税范围。以量能课税原则检视,未来的房地产税法还需要考虑纳税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房屋价款中的税费比重调整以及房地产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衔接问题,并在课征收入的使用范围方面作出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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