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古代家庭“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这一朴素情理观念的影响,保证直系血缘关系下男性后人的存续便成为实现各家庭成员自身生养死葬乃至家族支脉延展不绝的理想选择。不过一旦出现婚后无子或意外早夭等难以预料的特殊情况,便只能退而求其次通过拟制血亲的方式实现前述肩负家庭宗祧、接续家族香火等目的的实现。至于这种非婚生嗣子长期以来亦需遵循昭穆相当,服制亲疏的方式标准进行对象选择,而这其中应继者个人的意愿和想法往往并不被重视,另加之不同家庭间生活条件和经济实力的现实差异,就使得由继承矛盾所导致的财产纠纷要求州县官员在承审环节必须兼顾律例条文和人心向背予以审慎考量,以实现最终文字决断“参情酌理,勿枉勿纵”的社会效果。其中清代于成龙对“季氏五房争子”一案的审理将关注点集中于“争嗣”表像下的财产分配,在各方利益得失和家族权责间进行巧妙平衡,为类似案件的妥善解决方式提供了理想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