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欠佳,其投资主体、退出方式、监管制度及"对赌协议"在法律层面均存在很多障碍,致使私募股权基金实务在法律范围内的操作可行性不强。应完善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的措施,扩大投资主体的种类,细化合格投资者制度,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和监管制度,谨慎处理"对赌协议"的效力判定问题,从而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发展,并发挥其在资本市场中的应有作用。

  • 出版日期2014
  •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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