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采矿权的权属性质、许可登记及流转问题,一直以来学者们意见不同各执其理,其关键问题在于规范采矿权的法律规定相互冲突,采矿许可证中包含有行政特许、用益物权、设立矿企、矿山建设等在现代法学理论上难以相互融合的内容。为解决上述问题,宜在学习借鉴法国、德国、波兰等国的采矿权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创建我国采矿权的分立管理模式。将采矿行政特许权(矿业市场准入资格)、采矿权(用益物权)与生产许可(用益物权的实现)分立,由地矿部门依申请分别颁发权证并进行登记,这对明晰矿权属性,理顺并完善我国矿业法制度和矿权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