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的刑诉法多处涉及到侦查权,其中有的起到进一步限制目的,有的则对侦查权进行了适度扩张。"扩"的方面,主要表现为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的入法以及传唤、拘传时间的延长;"限"的方面,主要表现为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看守所讯问制度、讯问中录音录像制度、委托辩护权和刑事救济权。此次侦查权的"限"与"扩",以及修订草案中提出的"警检一体化"最终被放弃,是基于对目前我国司法环境和现状的充分考量,是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哲学诠释和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