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更好地调整,应从广义雇用合同中剥离掉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和狭义雇用合同分而治之。就狭义雇用合同的法律调整而言,在对自治性劳务合同创设有名服务合同总则,对准从属性劳务合同作为雇用合同进行分别规制的基础上,我国应实现民法典对雇用合同的基础性调整与劳动法对雇用(劳动)合同的渐进式个别调整的有机结合。为此,应在民法典分则的合同法编中规定雇用合同的一般规则,劳动合同规则不宜出现在雇用合同规则中;可通过雇用合同一般条款、劳动立法优先和劳动法适用优先来实现雇用合同的法律调整向劳动法的开放。在几个重点规则设计方面,雇用合同规则只能有条件地适用于劳动关系;应在雇用合同定义中突出雇用合同的准从属性特征,并使定义实际发挥一般条款的作用;受雇人提供劳务过程中的风险负担规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雇主责任规则都要从雇用合同的准从属性出发进行体系化的设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同时也能实现稍有倾斜地保护受雇人利益的目标。

  • 出版日期2019

全文